发布时间:2015-04-22
原题目:丢400万粒钢球 物流企业只愿赔300元
法院讯断物流企业承担70%的损失
新快报讯 记者 李红云 通信员 李志金 报导 新快报记者昨天获知,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运输合同中含有相似“霸王条目”的上诉案进行终审宣判,讯断承运人应按消失货品的真实价格承担赔偿责任。
2012年2月6日,中山市石岐区某精密钢球有限企业(下称“钢球企业”)委托中山市火把开发区某货运服务部(下称“货运服务部”)将400万粒钢球运输至天津某电池株式会社。在运输过程当中400万粒钢球不知去向。
货运服务部与钢球企业签署的营运合同商定:运输途中如有遗失、损害,经查明属货运服务部责任的,文件比较高赔偿200元,货样比较高赔偿300元。
法院以为,托运单上预先制定的条目为花样条目,该条目显著限定了钢球企业因货品消失所能得到赔偿的数额,一并亦免去了货运服务部在托运过程当中,因其原因消失货品而须承担的赔偿责任。这归列为无效条目。
3月5日,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:驳回上诉,保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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